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研究

时间:2014-05-22  来源:未知  作者:药品网ypw.cc 我要纠错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研究
 
摘 要: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的八个方面任务,其中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十八大不仅为我们规划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也给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而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更是建设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十多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果,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目前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体制已陷入困境,其存在的基础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从长远看,只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效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稳定,推动农业发展,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关键词:社会保障;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
前 言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在劳动者或全体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就业 机会以及遇到其他事故而面临生活困难时,向其提供必不可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服务。覆盖面的社会广泛性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特征。从原则和道义上讲,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不应被排斥或遗漏在这张安全网之外。而且社会保障的首要目的是为生活困难的人提供保障,原因在于生活困难者无力靠自我的积累获得保障所需的资金,并且容易遭受不利冲击的影响。我国生活困难者主要集中于占中国人口70%的农民之中,广大农民理应享受社会保障体系带来的利益。因此,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社会保障是以法律为依据,以国家、集体、农民投入为主体,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意外事故而在生活上发生困难的农户给予扶持和帮助的制度。
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优抚安置。
农村社会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核心,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从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看主要是养老保险。农村社会福利是指为农村特殊对象和社区居民提供除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外的保障措施与公益性事业,其主要任务是为特定群体如老人、妇女、儿童等提供生活上的服务,并开展娱乐、康复等活动,逐步提高其生活水平。农村社会救济是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收入减少或中断,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那部分农民给予资金或物质帮助,从而保证他们最低生活需要的一种制度。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贫困农民的救济;二是对遭受灾害后的农民进行救济;三是对长期患病农民的救助;四是对孤儿、孤单老人的救助。农村社会救济作为最低层次的保障是最广泛、最基本的保障,也是社会保障的最后防线。优抚安置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针对军人及其家属设立的有特定对象和特定内容的保障制度。农村优抚安置主要是政府或集体出资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及各类军属的妥善安置及经济补助。
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尚暴露于社会保障网之外,农村社会保障难以称之为体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力的增长,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乃是大势所趋。目前,我国部分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已经开始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的试点工作。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通过部分地方的试点逐步推广建立起来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制度转型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一、我国农村现行的养老模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养老隐性问题将显性化。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将是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重要任务。在目前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三种模式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而社区养老模式则是一种新的尝试,以上四者共同构成了农村养老体系。
(一)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模式是儒家文化的“孝”的强调,是中华民族绵延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的义务已经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是其人格的一部分。这在广大农村也表现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无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
(二)土地养老模式
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土地对农民而言,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农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决一部分生活来源。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说土地是他们最稳定也是最后一道养老保障安全网。
(三)社会保险模式
民政部于1992年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即为“农村社会保险”开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该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开始试点。其主要做法是,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并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取养老金。
(四)社区养老模式
社区(含乡镇)养老是指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做法,给农村老年人发放养老金。社区养老的实施范围比较窄,往往受制于该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以《方案》为基础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先天不足”,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问题,面临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难题和困境。
(一)存在问题
《方案》确定的养老保险模式虽然在增加透明度、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促进农民储蓄意识、改变农民的家庭观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实质上“完全积累、自我平衡”式的商业储蓄保险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稍作修改后制定的。其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限制和惩罚措施。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198.58亿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基金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0.68%。可见,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还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让农民感到后怕,积极性不高,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
2、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
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而国家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甚重视,投入很少。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保险费的筹集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辅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农民的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交纳,国家并无责任。这表明社会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镇职工的。
3、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一些地方此项费用财政也不负担),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度,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5、违规存放农保基金,造成巨额损失
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存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致使存入的农保基金无法取出造成损失,形成支付危机,参保的农民上访事件亦时有发生,并有越来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6、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覆盖面小
建国50多年来,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主要体现在对孤老残幼的社会救济、贫困户的扶持、灾难的救济、复员军人的安置、伤残军人及军烈属的优待抚恤等方面。在农民的社会保险尤其是农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几乎是空白。尤其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使得一些原有的社会保障项目(如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等)受到削弱,而新的制度又尚未建立。同时,城乡差别也使得的城镇与农村的社会保障出现巨大差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享受国家给予的退休金、公费医疗、福利住房、粮食和副食补贴等各种保障,而农民几乎都享受不到。据统计,我国县城以下集体单位的1000多万职工和2000万个城镇个体经营者基本上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保障水平也很低。从社会保障费的支出看,占全国人口8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只占总数的11%,而占人口20%的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却占总数的80%左右;从覆盖面看,城镇达91%,而农村只有2%,可见,城乡之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的差距是非常严重的。
7、农村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
一般而言,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高,而集中了我国大多数贫困人口的西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很低。2000年,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数在东西部各省之间存在很大差别,最高的广东、浙江、山东分别为7874.4万元、5316.1万元、3402.3万元,西部最低的青海、宁夏、新疆三省分别为132.4万元、80万元和8万元,广东省的这一数字是新疆的近1000倍!另外,我国农村地区各社会保障项目发展不平衡,大部分地区社会保障项目不健全,而且各项目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未能形成配套,难以构成整体优势。
8、农村社会保障的社会互济性低,管理规范性差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是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次之,国家为补充。这使国家和集体所体现的社会责任过小,不仅造成了资金来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标准,而且也影响了广大农民参加养老、医疗等保障的积极性。在部分贫困地区,养老金甚至只能由个人全部缴纳,这样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蜕变为个人自我储蓄积累保障。
在管理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使农村社会保障无法可依,管理体制不顺,政出多门,管理多头,民政部门、基金会、保险公司等均涉及农村社会保障。部分地区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不规范,基金运营不合理,保值增值程度低,甚至出现挤占、挪用甚至挥霍浪费基金的现象。
(二)原因分析
作为新生事物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出现问题是在所难免的,仔细探究其原因,无非是以下几方面:一是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民首选的养老途径,这属于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东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表现。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处于起步阶段,广大农民实现自我保障的意识淡漠,现代保险意识尚未真正形成。二是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有些地方的集体经济发展滞后,为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补助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集体经济发育不良的地方,农民收入增长的速度也势必缓慢,即使有余钱,农民也将其绝大部分用于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购买,对于参与养老保险则心有余而力不足了。三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破坏基金的完整性。保险基金处于属地分散的管理状态,分割管理的小规模基金难以进行多样化投资,很难达到让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管理还受到地方行政干预,挪用、盗用现象屡见不鲜,破坏了基金的完整性。四是改革措施不配套,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至今,中国农村仍有几千万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都没有解决,又如何解决得了养老问题呢?而养老本身又不只是一个吃穿问题,还牵涉到医疗、服务等问题。由此可见,其他制度改革的不配套也束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手脚。
同时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目前农村全部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有难度,十六大报告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情况。针对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以及农村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及出路
未来20年中国城市化水平将得到快速提高。在这个进程中,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于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我们要从现有体制本身去寻找问题根源,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
    市场经济本身是法治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而不仅仅是社会政策的形式。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将农民的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应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方面,应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吸收到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老年基本保险制度的建设。再次,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并通过合理运作使其不断增值,以更好的满足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需要。
(二)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鉴于目前我国政府财力有限,城乡差别还比较大,可以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根据当地维持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设计城乡有别的社会养老保险标准,可以适当把支付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推迟到65岁。2002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人约为5400万,按每人每年补贴300元计算,共需资金162亿元,仅占财政收入的0.86%(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为18914亿元),由政府财政负担这一支出应该没有问题。2002年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达到1362亿元,比上年增长38.6%,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用于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即136亿元),中央政府应该有能力履行这一职责。不足部分可由地方财政来负担,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险所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型”,才能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三)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尽管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使农村的家庭趋于小型化,家庭养老受到一定的威胁;从长远的观点看,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进步,养老方式必然将由家庭向社会过渡。但现阶段,由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政府可以从制度建设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例如给予税收政策的优惠和适当的收入补贴。
农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属于非正规保障,发展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把增强土地的保障能力与发展土地外保障结合起来,积极实现保障方式的转变,由传统的家庭保障转变为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并举。发展农村的社会保障,就应有效盘活土地资产,实现土地增值,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实现土地保障功能的再造。
(四)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基金统筹管理层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的血汗钱,养命钱,既要确保安全,又要确保合理增值。基金是资金的一种,基金的安全和增值既是资金的一般规律要求,又是确保社会保险良性循环的保证,同时也有利于刺激参保者的参保意识,进一步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提高统筹层次,集中管理运营基金,改变现有县级统筹,县级管理的模式,以市或省为统筹管理单位,国家、省或市级建立基金运营中心,国家制定基金运营管理办法,运营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并对统筹单位负责。
当然,应该看到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诸多方面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可能需要我们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艰苦努力。对此,我们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五)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调整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流动
从根本上说,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是以较高水平的经济发展为基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必须要以农村经济发展为支撑,因此,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关键所在。当前主要应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推进农产品优质化、区域化,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同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国家社会应尽可能增加投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完善配套政策,增加财政扶持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改变长期以来社会保障重城轻乡、重工轻农的做法,强化国家对农民社会保障的责任。
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要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发展小城镇要以现有的县城和有条件的建制镇为基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同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服务业结合起来。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目前,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社会化程度总体上还不高,社会保障偏重于城镇,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趋于成熟。同时,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因为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人口向城镇流动势必把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转移到城镇,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也是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之一。
(六) 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家庭保障相结合,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必须以相应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发达,财政能力有限,而且农民人口基数大,国家无力全部包揽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因此,个人和集体也必须承担一部分责任和义务,即建立起由农民个人、集体和国家共同负担、共尽责任的多主体、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
我国地域辽阔,不同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就是同一地区的村庄之间,同一村庄相邻农户之间的收入方式、收入水平也存在很大差距。单一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很难照顾到各方面的要求,应建立以我国法定基本社会保障为主体,乡村集体保障和家庭储蓄保障并存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同的地区农村的社会保障标准的建立也应该不同,社会保障模式也应因地制宜: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保障程度较高重点发展社会保险项目和社会福利项目,以农村合作性的保障为主;欠发达地区保障程度低些,就应该重点发展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以地方政府的保障为主。
农村社会保障大都是国民经济进入工业化发展的成熟时期才开始普遍建立起来的,实际上西方发达国家建立农民社会养老金制度,也都是在是在工人社会养老金保险制度实行后,才逐渐趋于成熟的。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建立完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因此,现在仍应强调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从发展趋势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保障的功能必然逐步弱化,其主导地位自然要为社会保障所取代。但是,由于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因而在短期内完全以社会保障取代家庭保障是不现实的。实际上,家庭保障是我国农村传统的基本保障方式,是现阶段农民保障的基础,它还具有其他社会保障方式不可替代的特殊功能。因此,在现阶段必须坚持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协调发展,不可顾此失彼。
(七)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要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非常必要。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是依靠高度集中统一的行政管理系统依据相关政策实施,缺乏法律的规定性。目前,除仅有一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五保对象作了较为明确规定之外,再无法律条文对此以外的保障对象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保障带来了诸如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制定一系列适应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
对农村社会保障进行立法,就是通过法律规范调整因农村社会保障而引起的社会关系,即社会保障关系。依其内容不同,可分为以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险关系,以救灾和扶贫为重点的社会救济关系,以五保供养和残疾人照顾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关系以及以复员军人安置、伤残军人、军烈属为重点的优待抚恤关系。如果把上述内容概括起来,并就其共同点加以归纳,农村社会保障关系又可分为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管理关系,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关系,农村社会保障项目标准确立关系,农村社会保障发放关系,农村社会保障监督关系等。
为调整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这些社会关系,在立法体制上,应形成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农村社会保障法》为统率的,以国务院针对农村的社会保障主要方面制定的条例为主体,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完整法律体系。首先,全国人常委会应尽快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就农村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及形式、管理体制、资金来源与发放、保障项目的标准、社会保障的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国务院根据《农村社会保障法》的要求,制定《农村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条例》,《农村优待抚恤工作条例》等条例,同时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内容,使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内容的法律规定具体化,以增加其可操作性。再次,由于中国农村地域广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等方面存在不平衡性,因此各地可根据当地农村实际情况,在与全国性法律,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或规章,以利于当地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更好地开展。
此外,应当特别指出,进行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时,既要考虑到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长远需要,更要考虑到城乡差别的现实性和农村社会保障内容的特殊性等现实要求
(八)增强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
目前,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淡薄,对社会保障体系缺乏了解,参与不积极。因此,突破思想障碍,统一思想认识,更新观念,增强广大农村干部与居民的社会保障意识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前提条件。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村居民认识到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既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认识到由低层次的家庭自我保障进而转变为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认识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在今后将主要不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而是按权利与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由社区积累和个人投保为主来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要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增强自我保障意识。
 参考文献
【1】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http://www.lwenwang.cn/news_list.asp?id=20899
【2】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3】  http://zhidao.baidu***/link?url=VS_SPfJPcOjvQzHJobkWtnlA6-XAMI-U88q-_V8h6I-49smcawSzQI2JF5TCDysdI0P09tmB3R1CewZydi2m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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